倡导文明出行,你不得不了解的酒驾后果

2019-09-25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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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国庆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加,酒驾醉驾易发,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更是涉嫌犯罪。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酒驾、醉驾的成本和代价,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

国庆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加,酒驾醉驾易发,酒后驾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更是涉嫌犯罪。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酒驾、醉驾的成本和代价,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毫克之间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及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酒驾和醉驾的各种成本

交通违法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事责任成本

●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事责任成本

●保险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2019年的赔偿标准:城镇死亡赔偿金= 1111480 元,此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需要取得谅解书,另需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加付赔偿费用。

其他成本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部分行业吊销执业证书。例如,《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醉酒驾车刑事处罚从宽情形

假如万不得已出现醉酒驾车,有否从宽处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四点和第六点也对醉驾处罚情节作出了具体情形分类: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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