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的那些事儿(上)
2019-09-27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为了帮助债权人了解到债权申报相关流程,能够更好的参与到破产程序之中,小编今天就来讲讲债权申报的那些事儿。 ...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为了帮助债权人了解到债权申报相关流程,能够更好的参与到破产程序之中,小编今天就来讲讲债权申报的那些事儿
一、申报流程
二、通知申报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接下来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那么如何获取已知债权人呢?一方面,通过联系债务人或者通过接管债务人账册、证照等证件文书材料,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了解到债权人相关信息。另外管理人也通过向法院查询诉讼、执行案件信息来获取债权人信息。然后就向债权人寄送债权申报材料(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以及法院通知书,或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告知,通知已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当然,因为时间限制,管理人不能全面通知到全部的债权人,有些债权人可能没有向法院起诉,可能没有在财务账册上显示,因为种种原因管理人无法通知到,那么就要借助社会媒体以及网络的力量,通过登报、在管理人公众号及网站上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等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及不特定、不已知债权人告知。
管理人,我有判决书,不申报行不行?
债权人,您好,就算有法院的判决书也要来申报债权哦,管理人已经向您通知了,但不申报的话,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即失去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资格。若是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自身权益的话也无法实现,因为《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若申报的话,管理人将依据您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后提请法院予以确认,确认的债权是作为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的依据,所以说不申报债权,就不能确定作为本次破产案件债权人的身份,就不能参与到分配之中。
三、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以及第6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因此除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以外,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法院发布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30日~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期限内申报的也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申报期限快要截止了,但是我还有些证据材料还没有准备好,怎么办?
这个没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条规定,债权人因为种种事由无法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所以希望您可以尽快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哦,以便行使相关权利。
四、申报范围
可申报的债权: |
1、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T46,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T47) |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T47) |
4、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它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T51) |
5、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它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T51) |
6、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T53) |
7、受托人不知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由此产生的请求权;(T54) |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T55) |
9、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
10、其它等等。 |
不可申报的债权 |
1、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
2、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
3、破产受理后的债务利息; |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
5、超过诉讼时效或者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 |
6、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人、承包费; |
7、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除外; |
8、债务人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
9、其它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