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重点分析及实务精要

2019-10-1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微信扫码关注「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那些事儿,早知道

资讯概要:

2019年9月30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子文律师主讲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重点分析及实务精要》。 ...

2019年9月30日晚7点,振邦所全体律师齐聚会议室,学习并探讨了由赵子文律师主讲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重点分析及实务精要》。

本文主要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成立要件、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果进行阐述分析。

一、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成立要件

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以撤销。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行使方式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有除斥期间。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行使效果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后所获得的利益,归全体一般债权人所共享,并非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独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为限度。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和有过错的第三人偿付。


公众号
热线
搜索
邮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