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程序处理规则研究

2019-10-1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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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十分突出。本案也涉及到了刑民交叉问题。而在民事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该如何解决,争议较大。 ...

案例:

2008年,某公司为王某向李某借款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李某诉请偿还。某公司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如确定构成犯罪,其应免除担保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十分突出。本案也涉及到了刑民交叉问题。而在民事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该如何解决,争议较大。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程序到底孰先孰后?

一、“先刑后民”原则

先刑后民指当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提前进行审理判决。

从总体上看,采取“先刑后民”是我国审判中的一个大原则,它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承认。但在我国现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却很难找到十分具体的规定。所以, “先刑后民”只是人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惯做法,作为一种原则,实质上并不存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几种判断标准

从实践看,刑民交叉案件范围如何把握其实是一个有较大认识分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其中《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标准。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的是“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刘贵祥专委的讲话也是支持“同一事实”标准。

“同一事实”具体而言要分为三个角度去认定。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的角度看,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刑事犯罪案件构成要件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也属于“同一事实”。

三、刑民交叉案件不宜搞“一刀切”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不宜不分情况地搞一刀切,而应该要选择更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为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举个例子,2009年10月8日,扬子江路发生一起车祸,俞某驾二轮摩托车,后搭载13岁的儿子,与一辆小车相撞。俞某当场身亡,儿子重伤,肇事司机逃逸。承办律师以“生命高于一切”的诉讼意见,将车主及借车人告上法庭。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肇事司机未归案,刑事部分未定案的情况下,扬州中院以“先民后刑”判定赔偿,终审判决赔偿55万元,让伤者得到了及时救治,保住了生命。对于这个案件来说,法院以“先民后刑”审判此案,更有利于维护民事相对人的合理权利、利益。而对于某些案件来说,采用“先刑后民”原则更合理。例如,涉及诈骗、侵占类犯罪,可能要充分考虑刑事的认定,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民事部分的侵权、欺诈行为,故此类案件应按照“先刑后民”的思路处理。

因此,我们应该正确把握“先刑后民”的适用。观念上,我们应认识到刑事与民事并无绝对的先后顺序。在实践中要防止机械适用“先刑后民”,以刑止民。

也就是说,在碰到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a、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民事诉讼需要以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作为前提时,采用“先刑后民”;b、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处理不会产生矛盾,两者也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可以“刑民并行”;c、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需要以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为前提时,则应当采用“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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