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别让离职员工带走你的客户!

2019-11-1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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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近年来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培养多年的员工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更有甚者,索性成立自己的一家公司,向老东家的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意图将老东家的客户纷纷拉入自己麾下。诸如此类的事儿不枚胜举,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

近年来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培养多年的员工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公司,更有甚者,索性成立自己的一家公司,向老东家的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意图将老东家的客户纷纷拉入自己麾下。诸如此类的事儿不枚胜举,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简介:

原告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主营氨基酸、多肽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其十余年的经营活动中投入大量成本整理形成了客户名单。2009年,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指派其负责国际市场开发,并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两年内,朱某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用吉尔生化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尔生化公司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2月,朱某从原告处离职。2013年3月朱某与被告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希施生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多家客户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提供相关产品的订货信息,且达成一笔交易。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诉至法院。浦东法院认为,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客户名单,包括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且经原告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朱某使用客户名单引诱原雇主的客户、抢夺交易机会,希施生物公司明知朱某的行为而使用涉案客户名单,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本案的裁判,既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对离职员工使用前雇主经营信息的合理性划定了边界,也为科技创新型企业防范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律师建议:

以本案为例,对于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判断,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三个重点:

一、所诉客户信息是否具备法定的信息容量和质量,即是否包含实质性交易信息或有助于交易实现的关键信息。例如:客户名称、客户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双方交易金额等重要经营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反映了权利人的营销渠道和具体客户的消费类型、具体的参与人员及联系方式、交易价格等。

二、所诉客户信息是否为同行业公众所知,即是否处于同行业公众“想要获知就能够获知的状态”。

三、信息持有人是否对该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例如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指派其负责国际市场开发,并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两年内,朱某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用吉尔生化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吉尔生化公司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可认定为对诉争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为了避免员工跳槽带走公司客户,公司至少要做三件事:

一、健全公司保密制度,把具体的特定化的客户信息纳入公司保密范围;

二、养成定期整理客户信息的经营习惯,并同时使信息载体分级保密管理;

三、员工离职保密信息卸载、交接,并签署保密承诺。必要时,签署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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