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

2019-12-17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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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破产案件的数量也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同为破产企业的案件中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对破产实践提出了很大的考验。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但相对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效力 ...

近年来,破产案件的数量也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同为破产企业的案件中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对破产实践提出了很大的考验。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制度,但相对简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效力、禁止事由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到底应该如何来行使破产抵销权呢。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目前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为两类-债权人和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时的管理人。

三、破产抵销权行使的对象与方式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这种意思表示,应向特定的对象作出。这一特定对象就是破产管理人。

同时如抵销成立的,那么抵销是在管理人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起生效,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管理人所收到抵销通知的日期,故债权人在通知管理人进行债权抵销的时候,需要通过书面送达至管理人处方可。

四、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5、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五、抵销权的认可与否定

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经管理人承认,始发生抵销的效果。具体说,抵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必须管理人。抵销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生效虽不以管理人的同意为条件,但受到管理人否认的意思表示的阻却。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抵销权制度作为破产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就已经确立,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破产抵销权制度进一步予以细化。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对于这一权利的应用却是少之又少,因此债权人需要更加的去了解抵销权,如此才能够更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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