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之风险及防范

2019-12-17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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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案例】张先生和小股东甲于2015年出资成立了A公司,于经营期间,张先生多次借款给公司,也多次向公司“取款”,当时财务做账皆为“暂借款”。2017年,张先生和小股东甲退出经营并将持有的全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李先生。次年,李先生以A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张先生返款借款,尽管张先生在庭审过程中抗辩其向公司“取款”的行为系公司提前分红且在股权转让时已向李先生披露了该事实,但一审仍败诉。

上述案例可见,如股东不经过正当程序向公司借款,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借款股东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代表公司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

(二)借款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以借款的方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逃避债务,或者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将刺破公司面纱,借款股东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三)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借款股东可能面临被征税风险。

(四)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借款股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未通过正当程序,私自将公司资金据为己有或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谋利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防范措施

(一)股东向公司借款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向公司借款。

(二)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借款合同

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借款合同,就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金额等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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