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 做短视频的“搬运工”,你可能侵权了!

2020-03-0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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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近年来,短视频因为内容创作门槛低、平民化、易于传播分享、平台设置奖励机制等原因,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也激发了不少人的创作热情,逐渐成为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正是基于其对用户的吸引力及变现能力,短视频也成为了被侵权的“重灾区”,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

抖音、快手、微视

西瓜视频、今日头条

秒拍、美拍……


你的手机中是否也有这样一个

短视频软件?

伴你度过闲暇时光


提到短视频

你会想到什么呢?

是快速阅读的快感?

还是一大波视频搬运乱象?


乱花渐欲迷人眼

你是否也曾随手转发?

你是否也曾尝试编辑?


一、将电影、长视频等剪辑为短视频侵权吗?

台湾“网红”谷阿莫制作的“×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视频相信很多人不会陌生。自2014年以来,谷阿莫用精简凝练,幽默搞笑的语言风格,将长达数个小时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视频解说,凭借其犀利的吐槽式表达风格,台湾腔的普通话,略带鬼畜的视频剪辑,使谷阿莫迅速的得到了大家的关注。目前,他在微博上已拥有1249万粉丝,足以可见他的影响力之大。

2017年4月,谷阿莫遭到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在内的五家公司控诉侵权。五家公司认为谷阿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了来源不明的影片并重制,严重影响了该片票房,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而谷阿莫声称自己并非侵权,而是在二次创作。并提到了自己视频内容只是截取了原电影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的素材,符合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那么究竟如何判定引用行为是否“合理使用”呢?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当未经许可引用影视剧片断、图片的行为属于该条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构成对影视剧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怎样才构成“适当引用”?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即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部分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如果使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等是为了对影视剧进行介绍、评论或对其他问题进行说明,则可以主张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但若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二、短视频配乐需要得到授权吗?

“我是papi酱,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曾经的“第一网红”,她的slogan你一定不会陌生,其关联公司所涉的“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也给整个短视频行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源于2019年1月8日,原告北京音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春雨听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以下简称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酷燃视频”通过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第一季”传播,该视频播放近600万次,转发近4万次,评论超5万次,点赞近3万次。原告认为被告侵害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项权能。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后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春雨听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00元。

2019年9月12日,@Bigger研究所在微博发布视频回应此事,其中提及为何会侵权时说到:“当然是因为版权意识太差了,习惯地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直接在音乐网站,下载使用就好了,而没想过即便是一个可能我们就用了十几秒的背景音乐,都是需要有授权的。”

微博下的网友评论中,也不乏“十几秒的bgm都会构成侵权吗”这一类问题。在短视频中对受版权保护的音乐的使用时长是否影响侵权认定,可结合上文著作权“合理使用”考量。

三、转载短视频侵权吗?

自媒体“一条”在创立16个月后,微信粉丝数即突破1000万,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视频类原创微信公众号之一,在流量为王的今天,其所涉“短视频侵权第一案”亦为全网焦点。

刘先生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8年1月,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两个月之后,刘先生发现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用这段视频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没有经他许可,也没为他署名。刘先生遂将一条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沃尔沃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

一条公司未经刘先生许可,在其经营的“一条”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且未为刘先生署名,侵害了刘先生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认为本案应按照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故依法将经济损失酌定为50万元。

结语:近年来,短视频因为内容创作门槛低、平民化、易于传播分享、平台设置奖励机制等原因,越来越受人们的青睐,也激发了不少人的创作热情,逐渐成为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正是基于其对用户的吸引力及变现能力,短视频也成为了被侵权的“重灾区”,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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