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浅析

2020-03-13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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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企业破产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作为程序法,追求诉讼效率应当是其目标之一。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 ...

企业破产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作为程序法,追求诉讼效率应当是其目标之一。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其目的也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正常、顺利和高效进行。债权的申报、审查、核查和确认,是破产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债权金额及性质的确认,是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参与债权分配的前提。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尽快完成申报债权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但是在实际债权确认的过程中,债权人对于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极易产生分歧和纠纷,而向受理法院提出债权确认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但是高额的诉讼费用却成为了阻碍诉讼的最大障碍。

一、目前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费收取现状    

目前针对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是有两种做法:

(一)是按照确认之诉,诉讼费收取按照确认之诉案件收取;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  异议债权确认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收取。对债权数额无异议,但对债权的清偿顺序或者是否具有优先权有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按照争议涉及的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

(二)二是认为该类案件虽为确认之诉,但是实际上是关于该债权是否应予清偿的财产性争议,不属于非财产类案件,应该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来计取诉讼费。这种做法主要集中于浙江、江苏等地。

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费收取,按件收取更为合理   

笔者认为对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作为确认之诉,按件收取诉讼费用更加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

(一)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尽管从节约诉讼资源,防止滥诉的角度而言,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收取诉讼费用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是存在前提条件;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因此,对于大部分债权是可以通过债权核查程序予以确认。只有少部分争议较大的债权,才需要通过债权确认诉讼予以确认;如果因为管理人不尽职导致出现大批量的债权确认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削减管理人报酬。因此笔者认为,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亦不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按件收取诉讼费用,符合目前普通破产案件清偿率极低的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大多数为严重资不抵债,实际债权清偿率很低,往往只有个位数的清偿率,甚至是零清偿;因此,如若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参照给付之诉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额来确认诉讼费的话,会给诉讼当事人造成极大的负担,甚至出现诉讼费超过债权人可能得到的破产债权清偿额的现象,从而使得当事人不敢去诉讼。这样一来就会让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变得名存实亡,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

(三)部分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不存在给付内容

目前的债权确认之诉中,主要为债权人对自己申报的债权提起确认之诉。但是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债权不光是债权人本身的债权,也可以是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那么实质上是不涉及给付内容,仅仅为债权确认。这时还按照争议标的额来收取诉讼费的话,相当于是变相的在阻止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起异议。

(四)按件收取诉讼费用,是对全体债权人的保护

根据目前的《诉讼费缴纳办法》,如按照争议标的额收取费用的,债权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应当予以预交,如果案件胜诉,则该部分诉讼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但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是要用于债权清偿,一旦败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费用,直接导致的就是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减少,相当于全体债权人为此买单。

 结    语     

综上,笔者认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费按件收取更为合理,更加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同时对于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是可以通过其余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从源头掐死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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