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所有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护身符”?

2020-03-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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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20年初始,全国范围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因事态日益严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启动一级响应,纷纷采取了包括“封城”、迟延复工复学、交通管制、停办公共活动等在内的各项防控疫情措施,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 新冠疫情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物资运输及工厂复工等陷入窘境,很多企业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适用不可 ...

2020年初始,全国范围内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因事态日益严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启动一级响应,纷纷采取了包括“封城”、迟延复工复学、交通管制、停办公共活动等在内的各项防控疫情措施,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首要任务。

新冠疫情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物资运输及工厂复工等陷入窘境,很多企业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那么,新冠疫情是否能成为所有企业的“护身符”并使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呢?本文将具体探讨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条款的正确适用。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适用其法律后果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新冠疫情的定性: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1点明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故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适用的法律后果: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能以新冠疫情为由免责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金钱债务合同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4点明确: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一般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债务人主张因新冠肺炎疫情免除因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非金钱债务合同:合同目的尚能实现,却要求整体解除合同

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规定: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乙双方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方本应于2019年11月生产完货物并交付给乙方,但甲方迟延履行交货,2020年初发生新冠疫情,甲方工厂无法按时复工。甲方可否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乙方免除其违约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四)新冠疫情发生后订立合同的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3点明确: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有预判,故原则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不予支持。

结语

如上所述,新冠疫情并不能成为所有企业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护身符”,虽然新冠疫情确实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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