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
2020-03-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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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以及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呢?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以及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呢?而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呢?
一、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债务人财产无偿转让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债务人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①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权的债权进行清偿,除非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额;
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除非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③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电费等;
④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
3、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行为。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高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董高、实际控制人,对股东违法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5、债权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非正常收入是指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等等。
二、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取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但清偿债务或提供替代担保,在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2、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途货物。
三、权利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取回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途货物,出卖人可取回。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虽然交付给债务人但能够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
但毁损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已经混同,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在破产受理后的则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3、通过通知承运人、实际占有人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交付给他人等方式对在途货物主张取回权但未能实现,在货物未到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可取回。
但,途中未通知或到达管理人后才通知,管理人可不准许。
4、在重整期间,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法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兼职明显减少,在不符合事先约定条件下,或在符合事先约定条件下,权利人可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需注意:
①期限: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若期后主张则应当承担迟延增加的费用。
②费用:相关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若权利人不支付,管理人可以拒绝。
③可就变价款行使:如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宜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价容易严重贬值的财产。
④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尚未取得所有权,若转让在破产受理前作为普通债权、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
四、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五、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担保物权消灭或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六、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是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若分割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可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七、破产申请受理后未中止执行而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