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天气下,高空坠物致损责任该由谁承担?

2020-03-31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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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1日,我市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市区出现十级阵风暴雨天气,多地因大风天气造成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不乏多处高空坠物致损事件。在此类极端恶劣天气影响下,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

2020年3月21日,我市受强对流天气影响,市区出现十级阵风暴雨天气,多地因大风天气造成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不乏多处高空坠物致损事件。在此类极端恶劣天气影响下,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李某某步行至某居民楼下时,该楼上501户家中玻璃被大风刮至坠落,砸伤了李某某的手部并致其住院治疗,事后他与该住户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对此被告方辩称,该地区遭遇强对流天气,大风是导致玻璃坠楼的主要原因,此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廖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应承担房屋安全管理义务,当发生高空坠物等事故致人损害时,若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其主张本案系因极端天气原因所导致,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发时的天气已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本案关键在于当时的大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这一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极端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气象科技和交流通信较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报预警。对此,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管护义务的人应当对极端天气予以特别注意。一方面,购买放置于室外高处的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及施工;另一方面,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本案中,被告方并未根据气象部门已发布的大风预警信息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导致的意外基本情形包含以下三种:一是行人遭受悬挂物、搁置物倒塌、楼区高空物品坠落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害的,可向相关物品所有者或管理人要求承担救助和赔偿责任;二是遭受树木折断、路灯、等公共设施倾倒所受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可向市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求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三是在野外突遇大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害,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和财产险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理赔。损害发生在前两种情况的,如果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能妨碍受害人向致害物责任人或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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