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别让口罩成为犯罪道具!

2020-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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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新型冠状病毒阴影下,口罩超越猪肉成为网红年货。近一个月,网络上有关“口罩”的信息量超4000万条,上热搜对其来说已是习以为常。 口罩,虽是战疫的英雄,但也能反映众生相,对某些动了歪脑筋的人来说,是“发财的利器”,“生财之道、空手套白狼、以次充好、坐地起价……”的做法屡见不鲜,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涉 ...

新型冠状病毒阴影下,口罩超越猪肉成为网红年货。近一个月,网络上有关“口罩”的信息量超4000万条,上热搜对其来说已是习以为常。

口罩,虽是战疫的英雄,但也能反映众生相,对某些动了歪脑筋的人来说,是“发财的利器”,“生财之道、空手套白狼、以次充好、坐地起价……”的做法屡见不鲜,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疫情期间与口罩相关的违法行为: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疫情期间,周某、卢某商议利用倒卖医用口罩以赚取差价,本案件中二人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是“三无产品”,在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一次性进购了56000只口罩,并对购得的口罩打包分装,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后经相关部门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周某、卢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2020年1月30日起,王某、杨某趁国内爆发大规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民众急需佩戴口罩之际,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进行口罩销售的宣传,在买方确定购买后,二人从其上家处以每个人民币12至13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进劣质仿冒3M口罩,后以每个人民币1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其销售伪劣的抗击疫情的重要防护产品口罩,且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抗疫期间,张某从一小作坊生产购进无牌无标口罩,后其贴上了某知名口罩的商标,并且对外大肆销售,销售金额达10万元。后经检验该批口罩质量合格,该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认为,假如商家销售的口罩仅仅是贴标贴牌的,经检验质量是合格的,则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有不法分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且质量不合格的假口罩,则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

案例:疫情暴发,防护口罩供不应求。而在2015年,谭某某便通过注册成立医疗器械公司在网上销售医疗器械和口罩。谭某某从中看到“商机”,将一盒进货价为人民币50元的口罩提价至一盒600元,进货价为人民币一盒20元的口罩提价至一盒200元。谭某某实际发货并收取货款人民币51619元,该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

 案例: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赵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被害人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收口罩时,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其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34.18万余元。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

案例:在苏州市高铁北站,郭某未佩戴口罩,且行为异常,遂上前规劝并通知值班民警王某到场。民警王某到场后,规劝郭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火车站地区要佩戴口罩,并且盘问被告人郭某的身份情况,郭某经多次劝阻教育后才戴上口罩,但不配合盘问,辱骂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防卫时导致左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郭某被当场控制。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

案例:疫情防控期间,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一女子确诊新冠肺炎后,拒不服从医院管理偷跑出院,并撕扯医务人员口罩,任意吐口痰,声称要将自己的病传染给别人,若医护人员被感染,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招摇撞骗罪

案例:庞某利用假证件冒充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前往某药房大厅,看了一下KN95口罩的外包装盒,表示怀疑口罩存在质量问题,要带走进行抽样检测,企图骗取口罩。但却碰上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其表示并不认识庞某,遂将庞某控制并带往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证实庞某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的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虚假广告罪

案例:杜某在微信朋友圈称自己公司有口罩出售,防护效果比N95更加好,总共有50万只,500只起定,实际是冒用公司名义私自进行推销,后被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查明,杜某在无事实依据、未审核内容真实性的前提下,虚构自身产品竞争优势,宣称所出售的口罩比N95口罩防护效果更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抗击当前这场疫情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在经受考验,但“口罩”这一关绝不能失守。疫情不允许我们再懈怠、再出昏招,疫情更不容忍我们瞎添乱,天亮后,我们需要继续奋战,以期早日结束这场疫情。

希望奔向我们的不只有春天,还有疫情过后平安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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