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原告变被告?浅析知识产权恶意投诉

2020-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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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投诉通道的日益畅通,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借用知识产权维权名义恶意投诉的现象也日益泛滥。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下面我们来举个栗子。 ...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投诉通道的日益畅通,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借用知识产权维权名义恶意投诉的现象也日益泛滥。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案例,下面我们来举个栗子。

案情摘要

2017年10月及2018年2月,王小莉先后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自愿登记,登记了名称为“收纳袋产品宣传册”的一系列作品,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25874和粤作登字-2018-F-00001749。2018年1月,王小莉以粤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记证书向金华中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撤诉。2018年3月和4月,王小莉先后以上述两份作品登记证书向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对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经营的店铺进行投诉,导致相关产品被下架。在王小莉进行作品登记或公开销售相关产品之前,已有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图片登载于QQ空间、微信朋友圈或微博。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为前案支付律师费2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小莉登记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王小莉的著作权;三、王小莉的维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作者智力创作的独特表达,该作品应当区别于他人已有的作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涉案的14幅作品,在王小莉自愿登记或公开销售之前,已有他人在网络上公开销售相同图案的收纳袋或在网络上公开展示相似度极高图片,故王小莉对上述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关于争议焦点二,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用以证明其对何作品享有权利、何时享有权利的初步证据,虽然被告王小莉向本院提交了涉案14幅作品的登记证书,但已有证据证明王小莉的作品缺乏独创性,足以推翻其登记证书,故上述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并未侵权。但是,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起诉要求确认其未侵犯王小莉的著作权,因确认不侵权的前提在于著作权的存在,而王小莉已不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小莉在本院的(2018)浙07民初11号案件中提起了知识产权诉讼,并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出投诉。考察王小莉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本院认为,其自愿登记的涉案14幅作品与他人已在网上公开销售的产品或公开展示的图片并无区别,王小莉未对其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演绎,这种简单的复制不构成作品的创作,王小莉在进行自愿登记时应当明知其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但王小莉仍以该作品登记证书进行维权,主观上应认定为恶意。虽然王小莉在本院(2018)浙07民初11号案件主动撤诉,但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为应诉、举证聘请律师,已造成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经济损失。至于王小莉投诉行为,该行为发生在(2018)浙07民初11号案件诉讼过程中及撤诉后,其已明知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仍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投诉,导致原告的产品被下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王小莉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小莉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下架产品的售价、产品下架的时间、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王小莉赔偿浦江县南岸家居用品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律师费共计6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恶意”的认定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关键和难点。笔者认为可结合权利本身进行综合认定,若投诉人明知或应知自己非权利人仍以权利人名义进行投诉,损害其他商家合法利益,显然属于“恶意”。该类恶意投诉通常表现为投诉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权利,或投诉人编造自己为某一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事实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甚至注册空壳公司“专业”进行恶意投诉。但衡量投诉人是否恶意的时间节点应以其投诉时的权利状态为准,而不应以据以投诉的权利的最终状态为准。权利人在投诉时,该权利状态稳定,则即使之后权利出现不稳定状态,对于投诉人先前投诉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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