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法律依据在哪里?

2020-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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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假期已进入尾声,一则新闻报道引起舆论热议。据相关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违约金12万元,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由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 ...

劳动节假期已进入尾声,一则新闻报道引起舆论热议。据相关媒体报道,江苏省扬州市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造成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违约金12万元,被判赔偿公司1.8万元,法官介绍,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由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显然两位员工存在着主观故意,故意拖累企业生产进度。“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可以拒绝加班。两名员工明知任务紧急,却故意拒绝加班,对企业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判决既出,吃瓜群众纷纷无法淡定,甚至发出“拒绝加班要赔钱,拿什么拯救社畜”的质疑。

那么,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判赔1.8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可见原则上,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其加班。用人单位如果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包括(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案例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制的例外情形,故笔者认为,在不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劳动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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