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重整期限的影响与救济

2020-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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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2020年新冠肺炎的流行,使得全国都蒙上了一层阴影。为防止疫情继续扩散蔓延,各地采取了停产停业、交通管制、社区封闭、人员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虽然目前已逐渐调整管制措施,一部分企业开始复工复产,放松对人员流动的限制,恢复高速公路通行等,但是形势依旧不容乐观。疫情及管控措施导致大部分有希望重整的破产企业 ...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重整企业的影响

2020年新冠肺炎的流行,使得全国都蒙上了一层阴影。为防止疫情继续扩散蔓延,各地采取了停产停业、交通管制、社区封闭、人员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虽然目前已逐渐调整管制措施,一部分企业开始复工复产,放松对人员流动的限制,恢复高速公路通行等,但是形势依旧不容乐观。疫情及管控措施导致大部分有希望重整的破产企业复工率低、生产经营更加困难,且外地市的管理人及审计和评估机构无法正常开展现场履职工作、意向投资人难以到项目所在地调查资产和经营状况,经济形势的变化及疫情对整个行业的冲击等也增加了招募投资人的难度,直接导致重整计划草案难以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该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时限为6+3个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之日起九个月内,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重整效率,防止重整程序久拖不决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消耗企业重整价值。但是对于部分破产企业,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与投资人之间的谈判更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如新冠肺炎等情况,直接就会导致管理人或债务人无法在重整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从而使得债务人重整失败;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考虑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时候对于重整期间的延长。

二、现行法律下,对疫情影响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笔者认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召开记者会宣布新冠疫情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发展速度和影响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新冠疫情是在现有医疗卫生条件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因”,即“不可抗拒的事由”;新冠疫情及对疫情的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重整进程,阻碍重整计划草案的正常进度,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果”,即“耽误期限”,因此可以据此申请顺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

同时该条规定中,明确提出申请的主体为当事人,而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是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主体即在债务人自营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提出申请,不是债务人自营的情况下由管理人提出申请。

当然在相应主体提出申请后,依旧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新冠疫情并不是对所有重整案件均造成延误的后果,造成延误的,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延误的程度和起止时间也不一样。为保障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既消除新冠疫情对该期限的不利影响,又防止不当延长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顺延提交重整计划期限申请时,应就新冠疫情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造成的延误事实,以及延误的期间提交证据。由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债务人或管理人的顺延期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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