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不断,超标电动车将何去何从?
2020-07-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改装、保险、停放、登记等问题作了相关指引以及规范。而早在2019年4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就已正式实施。新版《规范 ...
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一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改装、保险、停放、登记等问题作了相关指引以及规范。而早在2019年4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就已正式实施。新版《规范》首次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短途代步功能。规范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同时,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备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电动车作为目前人们常用出行交通工具,存在违章行驶、交通事故等大量现实问题,而发生事故后大部分电动车因其性能、规格等超标而被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一旦未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方需要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其赔偿问题将如何解决?
新版《规范》出台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车虽经鉴定机构检测认定为机动车, 是交警部门对李某在事故中所驾驶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作出的认定,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施行行政处理罚时凭借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超标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等作出详细规定,超标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由于行政管理的缺陷,超标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交强险手续时无法按普通意义上的机动车对待,车辆所有人为超标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尚不能实现。未投保交强险不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认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交强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失公允。在有关部门尚未对电动车的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投保、承保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能因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苛求其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但是毕竟车主对超标车辆具有过错,应适当增加其责任的赔偿比例。
随着新版《规范》正式实施,根据新国标规定,时速20公里每小时以上50公里每小时以下的电驱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时速在5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称为电动摩托车,按照规定,这两类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就意味着每位电摩车主都要经过考驾照、办理行驶证、买保险、上车牌等一系列手续方可上路,已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选择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