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办理夫妻贷款业务时的审慎义务
2020-07-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如何规避风险。本文主要通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胡某伟、苏某妍的借款合同纠纷来分析银行应尽的审慎义务。 ...
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如何规避风险。本文主要通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胡某伟、苏某妍的借款合同纠纷来分析银行应尽的审慎义务。
一、经典案例
胡某伟、苏某妍系夫妻关系,2009年,胡某伟伪造授权委托书向公证处申请授权委托公证,委托书载明苏某妍委托胡某伟母亲代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后胡某伟与胡某伟母亲持公证委托书和苏某妍相关证件以胡某伟、苏某妍的共同财产向恒生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抵押贷款。2011年,胡某伟与苏某妍离婚。2013年4月18日,公证书因委托人苏某妍签名系伪造而被公证处撤销。2013年,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伟、苏某妍共同偿还借款并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苏某妍的授权委托书系胡某伟伪造,因恒生银行广州分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和法律后果应由恒生银行广州分行自行承担。因此,苏某妍无需偿还本案借款。2015年,胡某伟与恒生银行广州分行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仅对双方产生的律师费予以纠正,其他上诉主张均予以驳回。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裁判要旨
本案中,由于苏某妍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签字系胡某伟伪造,苏某妍并无抵押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的抵押贷款合同不能对苏某妍产生法律约束力。恒生银行广州分行认为其是基于公证书和胡某伟持有的苏某妍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发放贷款,已经履行了审慎审查义务,本案系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但恒生银行广州分行作为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已经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199万元,却从未向苏某妍本人当面核实过身份及意愿,并未完全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故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苏某妍无需偿还本案借款。
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伪造授权委托书以夫妻双方名义将共同财产向银行抵押借款,银行作为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因放贷审查不严造成的风险及法律后果,银行应当自行承担,银行以表见代理为由向法院请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案件小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银行作为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无论是自身具备的技术条件,还是交易过程中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均应有别于其他普通商事主体。因此,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应当面向借款人本人核实身份及意愿,不应仅凭委托书即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