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的“安保义务”

2020-07-26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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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概要:

如今住宅区业主多数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仅提供打扫公共区域、维修小区设施等比较简单的服务,甚至连这些简单的物业服务也不能让业主满意,因此部分业主认为小区有没有物业公司根本不重要,物业费交不交都无所谓。其实小区业主并没有充分了解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物业合同后所需承担的相关义务,例如与小区和业主安全息息相关的 ...

如今住宅区业主多数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仅提供打扫公共区域、维修小区设施等比较简单的服务,甚至连这些简单的物业服务也不能让业主满意,因此部分业主认为小区有没有物业公司根本不重要,物业费交不交都无所谓。其实小区业主并没有充分了解物业公司与其签订物业合同后所需承担的相关义务,例如与小区和业主安全息息相关的 “安全保障义务”。下面笔者将结合真实案例分析物业“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一

 曹某系某小区的业主,在经过小区内部道路时,曹某因踩到路面上的结冰滑倒,导致股骨骨折,并入院接受治疗。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管理人,未及时清扫小区路面结冰造成业主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应赔偿后果。

案例二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其离开小区三天左右,回家后发现房门被打开,进入屋内后发现家中有被翻动的迹象,经检查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案件至庭审结束时没有侦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离家期间,小区监控视频存在记录缺失、不完整的情况,该小区门禁系统未正常启用,门厅大门可以随意打开,且王某所居住楼层的楼道灯中有多盏一直不能正常照明。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物业安保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并构成违约,酌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王某的部分损失。

小编有话说

关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是物业公司未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的损害后果的,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侵权行为人不是物业公司,但因其没有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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