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
2020-08-08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下已众所周知,对于缓解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也效果显著。最近有朋友问小律一个问题:“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但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被告有隐藏、转移、毁坏财产等行为的,怎么评价?”换句话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截点在哪?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下已众所周知,对于缓解实践中执行难问题也效果显著。最近有朋友问小律一个问题:“如果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但在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被告有隐藏、转移、毁坏财产等行为的,怎么评价?”换句话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截点在哪?那我们来看看:
案情简介及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毛建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建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毛建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要 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即被告人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是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还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对此,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件和前提,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主要理由如下:
……第二,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由此可见,法律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并未将拒不执行的主体仅限定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更未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生效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生的行为……
法 条 链 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 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应以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所以义务主体想在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前通过隐藏、转移、毁坏财产等行为达到逃避处罚的方式是行不通的,该行为同样属于本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