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该出手时就出手
2020-10-04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资讯概要: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其原因是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一段时间以来,正当防卫条款常被戏称为“沉睡条款”。 ...
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更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其原因是正当防卫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一段时间以来,正当防卫条款常被戏称为“沉睡条款”。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十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意义重大。
笔者选择、摘录几项《指导意见》中的类型化努力且民众普遍因存疑而关键时刻心生顾虑的案件情景,以助力正当防卫条款“激活”。
1、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2、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3、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4、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以实行防卫
5、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6、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7、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8、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9、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10、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意见》意在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与《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紧急避险”“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条款一道,共同构建出尊重民情秩序、鼓励见义勇为、弘扬正气的法治社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