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投资人视角
2017-06-10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2017年6月8日,浙江省首例钢铁企业破产案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受“重整投资人”委托,参与了整个重整过程。
【案情简介】
2013年起,由于行业不景气、钢铁价格下跌、企业规模扩张过快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友谊特钢资金链断裂,爆发债务危机。2015年2月28日,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支付职工工资,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月5日,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友谊特钢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将该案移交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经破产管理人审核,该公司共有各类债务13.6亿元,债权人数141名;涉及职工170余名,已拖欠职工工资、社保金等400余万元。重整意向人杭州龙昊投资有限公司特委托了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重整投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争议焦点】
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不锈钢为主的钢铁企业,其具有年产量20万吨钢铁产能指标。根据国家标准《钢及合金术语》的规定,友谊特钢所生产的产品属于“高合金钢”的范畴。同时根据国家对于去产能的要求,“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钢除外,10吨以下)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产能,需立即退出”,因此友谊特钢并不在应当被淘汰的钢铁企业范畴之内。同时根据浙江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浙江省2016钢铁行业压减产能名单》,其中并没有友谊特钢。
而且友谊特钢在设立之初,即取得了诸暨市发展计划局对于项目准许的批复,也顺利通过诸暨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此种资源属于友谊特钢的无形资产,同时在行业规则日益严格的情况下,想要重新取得这种无形资产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友谊特钢名下资产专用性强,变现较为困难,清算状态下将大大延长破产程序的时间,同时根据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而言,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人必定得不到分配。因此出于对于诸暨当地钢铁行业以及生产力的保护以及提高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率的考虑,希望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将友谊特钢延续下来。
【律师代理思路】
在接受投资人的委托之后,我们针对友谊特钢目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考虑到友谊特钢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想要能够保存友谊特钢的产能指标,只能够通过破产重整这一方式。因此,我们对于各种重整模式进行了分析,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作为重整意向人其所看重的是友谊特钢所具有的钢铁产能指标。因此我们的第一目标在于保住友谊特钢的产能指标,其次在这个前提下,我们要尽量避免重整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为此,我们详细分析了目前实践中的各个重整模式并进行了比较。
一、传统重整模式
传统的重整模式的核心在于通过重整投资人提供的偿债资金提高债权清偿率,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在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友谊特钢重整计划的表决的最大阻碍在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故我们考虑的传统重整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进行协商,在多少价格其可以接受并同意友谊特钢的重整计划。在取得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初步同意之后,即开展第二阶段。第二阶段:将所有重整中所需要涉及的东西进行打包,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招募投资人,初始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准或以评估价格的80%作为起拍价格。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第三阶段: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表决阶段。在确定重整投资人之后,即要开始起草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相应的表决,针对友谊特钢主要为以下几个组别: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投资人组。由于先前已与抵押权人谈妥,因此对于重整计划的表决不存在大的阻碍,只需要保障一下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即可。
此种模式相对于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而言却存在几个弊端。第一,无法避免隐形债务对新友谊特钢带来的风险。第二,由于重整范围包括友谊特钢全部的资产,故对于那些不良资产或者对于重整投资人不是必须的资产,也需要重整投资人拍下,这样会加大投资人的资金压力。
二、出售式重整
所谓出售式重整指的是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一个新设实体(壳公司),同时,该新设实体会在购买合同中承诺承担实施破产重整的债务人的特定部分债务。出售的对价及债务人未出售的其余资产将分配给债权人。然出售式重整最大的缺点在于其并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主体,其保留的是企业的良性营业事务,通俗的说就是具有重整价值的事务。
如友谊特钢要采取此种模式的话,即需要抛弃原有的企业主体。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而言,其所具有的高合金钢的产能指标并不能转移至新设实体,只能留存于原企业主体。而在友谊特钢重整案件中,最具价值的即为友谊特钢所具有的20万吨的产能指标。此种模式之下,无法保留该产能指标。故出售式重整无法满足,我们想要实现的目标。
三、清算型重整
清算型重整指的是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制定清算计划,由此形成清算型重整。严格来说,清算型重整并不能说是一种新型的重整模式,其仅仅是在重整计划中加入了清算计划,从而使得在重整失败之后可以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无需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但是在本案中,我们所追求的是使得友谊特钢所具有的20万吨的产能指标重新发挥其作用故而此种模式并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
四、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
针对友谊特钢的情况,首先考虑反向出售式重整的方式。由于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的重点在于将良性资产纳入重整范围,将不良资产通过新设公司的方式承接过去。故第一步,首先要确定友谊特钢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这里考虑到友谊特钢本身所具备的无形资产必须与其所有的产房土地以及设备相连,故该部分资产必须是纳入重整范围之内的,而其余部分的不良资产则转移至新设公司处,由管理人继续处置。第二步,通过投资人招募的,确定最终的友谊特钢的重整投资人。第三部,整计划表决阶段。在确定重整投资人之后,即要开始起草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相应的表决,针对友谊特钢主要为以下几个组别: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投资人组。
该种模式下,能够大大提高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对于重整意向人杭州龙昊投资有限公司而言,可以有效降低重整计划表决不通过而导致重整失败的风险。同时通过新设公司承接债务的方式,也可以有效防止重整成功后,新的友谊特钢被原友谊特钢存在的隐形债务而拖累。故该种模式属于一种较优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友谊特钢重整案件中,我们需要追求的第一目标在于使得原友谊特钢的企业主体能够继续保存下去,进而使得其所具有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出售式重整便不适用于友谊特钢。我们再通过利弊分析。发现在传统重整的方式下,会产生隐形债务风险以及加大重整投资人资金压力的两个弊端,而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中可以避免这两个弊端。故我们更加倾向于通过反向出售式重整的方式。
在确定初步的重整模式后,我们代表重整意向人积极与政府、法院、管理人进行沟通。经过多次的讨论交流之后,最终确定采用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6月8日,友谊特钢破产重整表决通过。
2017年6月12日,诸暨市法院裁定批准友谊特钢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2017年8月16日,1.185亿元偿债资金到位,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完成友谊特钢公司资产移交手续。
【案例评析】
在钢铁去产能的大环境下,大批钢铁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走向倒闭,反而使得钢铁企业的产能指标现有尤为珍贵。而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所配备的20吨“高合金钢电炉”相对于一般的钢铁企业而言显得更具价值,同时在整个绍兴范围内具有生产高合金钢的钢铁企业亦不多已。因此,保住友谊特钢所具有的产能指标已是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
但是友谊特钢由于经营不善,使得自身负债累累,已达13.6亿元,债权人数也有141人。同时还拖欠职工工资400余万元。作为重整投资人想要入住友谊特钢势必是要三思而后行。对于重整投资人而言,其所需要考虑的不光是筹集重整的偿债资金,其更需要考虑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以及重整成功之后,隐形债务、税务豁免以及信用修复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重整投资人在入住企业之后的经营问题。
同时公司重整程序是政府与法院所搭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集中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平台 。破产重整中涉及大量政策和社会问题的系统工程。例如,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重整税务豁免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法院的大力支持才能得到解决。在友谊特钢重整案件中,我们代表重整投资人多次向诸暨市政府、诸暨法院进行沟通汇报,寻求支持。在诸暨市政府的主持下,多次召开了包括财政地税、国税、规划、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专门就友谊特钢破产重整案件进行协调,出具了会议纪要,为友谊特钢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
律师介入本案之后,详细的为重整投资人分析了各种重整模式的利弊,在多个方案中择优选择了反向出售式重整这一新型的重整模式。同时积极与政府、法院、管理人进行沟通,最终使得友谊特钢重整成功。
【结语与建议】
破产重整作为一种挽救公司的有效机制,从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成功的挽救许多企业。虽然我国新实施的《破产法》对于重整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规定较为简单,偏重于程序和基本程序,很多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因此,重整的过程就是不断创新的过程。
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发展,针对每家破产企业的不同情况作出调整,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实现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使得企业浴火重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