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2014-09-19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某工厂专业生产和销售各类电机产品。赵某作为技术车间的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的技术调试。在工作期间,他利用工厂的设备,经过反复试验,突破了电机适用电流的局限,使只能适用于220V/50HZ的国内电机,可以同时适用美国电压110V/60HZ。这一项技术突破也使该公司的国外业务得到了大大的拓展,业务量明显提高。公司对赵某给予了很大的奖励。2003年5月20日,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他人合作开办了一家电机工厂,并于2003年10月2日,以个人名义将电机电流转换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 2004年1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权人署名为赵某。该工厂知悉此事后,认为该电流转换技术专利权应该是属于工厂的,即以赵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专利权为工厂所有。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被告的技术发明是在原告工厂任职时完成的,定性为职务发明创造,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该电流转换技术专利权属于原告。
【律师点评】
近几年来,在许多领域,尤其是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技术创新已深植人心。技术创新作为一种以技术为手段用以创造新经济价值的商业活动,在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有着突出的贡献。正因其显著的商业价值,引发了各企业在技术开发领域的大量投入,同时如何有效保护新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也成为各企业所关注的焦点。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案涉及争讼之专利技术无论是从工作职责、该技术材料、技术实验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特征,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属于某工厂。
【法条链接】职务发明创造
定义:指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条:《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