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2014-10-25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系某市幼儿园,申请人陈某系被申请人的创建人之一。2007年6月份,双方订立了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幼儿园聘用陈某担任园长,聘用期限为2007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止,双方订立的聘用合同中还约定园长职责,年薪72000元及相关“三金”缴纳等。2010年3月份起,申请人因生育开始享受产假。后申请人产假期满后去上班,却被通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同时还少发了申请人的假期工资。申请人不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2010年8月,申请人依法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补发相应工资21085元及赔偿金,并支付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42000元。
该案开庭后经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50000元赔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交还部分证件并放弃其余诉请。该案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在浙江等私营经济发达地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业主往往认为“企业是我的,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不经意间就违反了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营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细胞”,在人事管理上同样应合理合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条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有以下2种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本案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因此,依法应承担下述双倍标准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地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