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2017-02-21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黄某以投资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廖某借款55万元,并由项某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能如期还款,廖某无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借款55万元,项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项某以黄某构成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在2014年至2016年5月期间,黄某因赌博输钱后欲翻本,遂虚构投资生意需资金的事实,先后向项某借款30万元,并由项某担保,向廖某借款55万元、向张某借款20万元,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因此2016年12月10日黄某因诈骗罪被立案起诉。因项某诉黄某的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律师点评】
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近几年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与此同时民间借贷风险也更加错综复杂。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而这种快速增长的现象往往只是昙花一现,多数最终都陷入了借贷陷阱。放贷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分清楚诱惑和陷阱,在出借前应该对借贷人的信用、借款用途、偿还能力作全面了解,分析潜在的风险,保持头脑清醒,防止被高利诱惑。同时,要有法律观念,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国家基准利率4倍以上即成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要搞清楚正当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区分,防范触犯刑事法律。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此借贷行为涉及诈骗,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毒、洗钱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驳回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其他当事人虽有犯罪嫌疑但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必然关联或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继续审理,但有关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
(三)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前提的,裁定中止诉讼。中止诉讼后,没有特殊情况,在十二个月内,刑事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恢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关当事人的报案后不予立案侦查,或者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宣告无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民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