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据与收条的书写

2017-01-18 作者: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

【案例介绍】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2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12月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而被告王某在法庭上陈述,称当初向王某借款50000元不假,但他已经分4次还给原告40000元,实际上被告仅欠原告10000元。借条本来是写在一张大纸上,被告每次还款后,原告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原告已经将被告还款纪录撕去,仅剩下被告写的借条部分,原告明显是想讹诈被告,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公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能够看出借条的下方有被人撕过的痕迹,但被告仅有口头的陈述,并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40000元的主张。原告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点评】

我国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或缺乏法律常识等因素,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并不太在意相关的借据、收条的书写,有时出具的借据千奇百怪,有的甚至写在撕下的日历纸上;还有的债权人甚至连借款人真实姓名都不清楚,借据上的署名与真实姓名相差甚远,有时仅签了一个小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了很大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障碍。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从被告庭审时的陈述以及原告躲闪的目光来看和借条撕过的痕迹来看,被告可能讲的是事实,原告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借条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出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业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过款的事实,即使被告陈述的的确是事实,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
同。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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