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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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未办理登记得对抗金钱之债执行人-

实践中,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却出于种种原因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形不在少数,按照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此时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买受人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对转让人的债权请求权,对该房产并不直接享有所有权,故一般而言,当善意第三人对该房产主张权利时,买受人并不能在法律上获得高于一般债权的保护。然而,这种流于表面的形式,忽略了对于实际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权利性质的进一步甄别。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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